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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骚扰了谁
【内容提要】:
“性骚扰”骚扰了谁
中国妇女报 段成钢
针对男性的性骚扰算不算性骚扰?自《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进入讨论以来,这一问题就引起了激烈争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后,此话题再次掀起波澜。
本文作者参加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修订工作,特意投书本报,就自己的体会与读者共享。——编者
自从我对有关“性骚扰”的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以后,一直有个疑问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那就是:难道“性骚扰”只是针对女性吗?男性受到了“性骚扰”就不是“性骚扰”吗?为什么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难道对男性的“性骚扰”就不被法律所禁止吗?后来,这个问题在我参与湖南省妇女法实施办法修订的立法过程中又不断地被提及,也是同事和朋友们普遍关注和经常问及的一个问题。这里,我想谈几点个人看法:
其一,“性骚扰”肯定也可以是针对男性的。也就是说,针对男性的“性骚扰”一样也是“性骚扰”,这种“性骚扰”也应该是法律所禁止的。事实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与“性骚扰”相关的违法行为的禁止和惩处,不仅仅是针对女性的“性骚扰”,而且是针对所有的自然人的“性骚扰”,包括了男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甚至可以是同性对同性。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淫秽电子信息”的认定和处罚,《刑法》中有关“侮辱罪”等的认定和处罚,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中有关“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的认定和处罚,等等。
其二,针对女性的“性骚扰”肯定是占了绝大多数的。古今中外,如果要给“性骚扰”作出定义的话,它主要的还是特指针对女性的,传统的现实的情况表明,作为一个群体,女性还是社会中的弱者,这是不争的事实。在法律法规中特别提出禁止针对女性的“性骚扰”,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对女性人身权利的关注和维护。虽然男性也有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性骚扰”的受害者主要还是女性。“性骚扰”涉及了女性的人格和尊严,涉及了其人身权利的维护。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来看,“性骚扰”的产生主要基于不平等的两性关系,是性别歧视的产物,可能导致和放纵性暴力的发生,阻碍了男女平等的充分实现。
其三,“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是妇女法的特别条款,与禁止针对男性的“性骚扰”并不矛盾。“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去年修正时新增的条款,一般认为,是这一规定首开了我国“性骚扰”立法的先河。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涉及妇女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卫生和人身等众多权利维护的问题,并就此加以规范和调整的。这是一部特别法,与其他的法律法规并不矛盾,更不会就此否认针对男性的“性骚扰”就不是“性骚扰”,针对男性的“性骚扰”就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也就是说,针对男性的“性骚扰”不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要规范和调整的范围。就此也就不难理解,在包括湖南省在内的一些地方立法中为什么也只是规范了禁止针对女性的“性骚扰”而不是针对男性的,因为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基于对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和细化。
可以想见,将来如果对禁止“性骚扰”进行专门立法时,肯定会也必将会包括所有形式、针对所有对象的“性骚扰”,即是男性对女性的,女性对男性的,同性对同性的。希望这样的禁止、规范和调整会是全面的,客观的,也会是有益的。(作者系湖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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