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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基本教义
【内容】
伊斯兰教基本教义
可简称为六大信:信真主 信天使 信可兰经 信先知 信前定 信末日与死后复活
信真主:真主即为阿拉,为伊斯兰教唯一真神,阿拉共有99德性。
阿拉原为古阿拉伯宗教多神崇拜中的一位神,伊斯兰教兴起阿拉就成为了唯一的真神。
这与佛教略有雷同之处,可见万物都有其归依本元的倾向,但却再变也总不会逃出原来思维的框架。
信天使:天使由光明所产生。而前面的那个神使加百列也是大天使之一
伊斯兰教也相信魔鬼,相信他们产生于上帝创造伊甸园前数千年,由黑暗中的火焰所诞生,但认为魔鬼也有好坏之分。
恶魔的领袖被称为撒旦(shaitan)与基督教的魔鬼撒旦(satan)发音确实雷同。
1.穆罕默德创立“可兰经”教义逃不开原古阿拉伯拜火教崇拜光明神与黑暗神的原教义偶像。
2也可知晓穆罕默德创教的时候确实吸收了部分“圣经”的教义,因为当时他在巴勒斯坦最先接触的新兴宗教书是当时那的“圣经”
(当时是先接触犹太教还是天主教我还没查到资料,不敢妄下结论)
信可兰经:信奉反复诵读穆罕默德所接受的神喻“可兰经”
也相信“圣经”中的亚当卷 塞特卷 挪亚卷 亚伯拉罕卷 莫西卷 大卫卷 耶稣卷……… ………
可见传说中的希伯来人和阿拉伯人同属亚泊拉罕十三系子孙也不是空穴来风。
信先知:相信亚当 挪亚 亚泊拉罕 莫西 耶稣 和 穆罕默德 都是人类的先知,但以穆罕默德为最大。
伊斯兰教也相信耶稣,但定论耶稣不是神,只是一位先知。
并据“可兰经”上言耶稣并不是死于十字架,而在被钉之前已经被阿拉带去了天堂,而被真正钉死在十字架的是叛徒犹大。
信前定:相信世界上的一切变化都由阿拉控制,安排,但承认人有自由意思,可以相信也可以不信。
信末日和死后复活:相信在断气后死人要复活去接受阿拉的审判,然后依照前世的做人好坏进行分配是去天堂还是去地狱。
可看出伊斯兰教教义也吸收了些佛教的前世因缘,因果报应,三藐三菩提的思想。
基督教 道教的做好人上天堂,干坏事下地狱的思想也有些吻合。
禁忌:回回历第九月为圣月也被称为斋月,在此期间所有穆斯林必须禁水,禁食,禁止性行为,但只是在白天,天黑了也可以吃东西。
每一个信徒一生必须有一次去麦加朝圣的经历,但也可叫人代去。
不许吃猪肉,不准喝酒。
认为猪,狗,猫等等…… ……都是不洁的动物吃了上不了天堂。
认为酒是恶魔的用来麻醉人性的毒药,碰了就会成为恶魔的信徒。
《古兰经》禁吃的动物性食物有“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强调“佳美”食物可食。所谓动物性食物的“佳美”更主要的是指其“洁净”,故来源比较多的有牛、羊、骆驼等,而肮脏、贪婪、丑陋、凶恶者,如猪、狗、秃鹫等,属于不可食之类。
穆斯林“诵安拉之名”宰牲,原因很简单,即伊斯兰教是严格意义的一神教,穆斯林视安拉为世界万物创造者,人进食动物性食物是为了摄取营养,维持生命,不能滥杀,同时,“诵安拉之名”也增加人们对于安拉的敬畏。所以,“诵安拉之名”是宰牲的必要条件,至于是否由阿訇操作,则是因为后来的社会分工使然,当然,非穆斯林是满足不了上面条件的。
出于上述原因,穆斯林是不吃猪肉的,不过古代世界上一些地方早有不吃猪肉的习俗。古埃及人视猪为不洁和可憎之物。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他的《历史》一书中记载:“在埃及人的眼里,豚(猪)是一种不洁的畜类,如果一个人走路时偶然触着了一只豚,他立刻要赶到河边,穿着衣服跳到河里去,即使牧豚人是土著的埃及人,也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我本人没有看过希罗多德的《历史》原著,只是见过别人这么转述的。据说在一幅古埃及壁画上,作恶之人的灵魂是要被猪吃掉的。中国十三经之《礼记》(少仪篇)有“君子不食圂腴”的说法。圂者,猪也,圂腴,指猪的肠胃。凡此种种,可能与猪的污秽、乱伦、食子之习有关。
【古兰经】中有多处禁止穆斯林食用猪肉的命令,如“他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屠宰者。 但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份者,那么,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16-115)
同样的命令在【古兰经】其它章节中也多次重复,例如(2-173﹔5-3﹔6-145)。
世界上并非只是穆斯林不吃猪肉,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都应当是不吃猪肉的宗教信徒,请看犹太和基督两教所共同信仰的【旧约圣经】中说﹕“猪,因为是分蹄却不倒嚼,就与你们不洁净,这些肉你们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申命记>14-8) 【圣经】中有许多记载启示和指示,上帝不许可信徒们食用猪肉,上帝的命令十分明确“这些肉你们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根据可靠记载,耶稣在一次演说中庄严地宣告说﹕“切勿设想,余此来废止前约,或否定先圣之教。 非也,非但不止古训,而余将充实之。” 【旧约】即【古兰经】中所称【讨拉特】经典是真主降示给穆萨圣人的启示,远在耶稣(尔撒圣人)之前。
耶稣给予古经中的上帝启示完全认可,基督教徒必须遵守。 但为什么现代的基督教徒不服主命呢﹖ 据基督教历史的一种传说, 在耶稣死后,他的十二门徒之一的彼得为了广泛传教,对【圣经】做了新的解释,他说,上帝把这些原来规定因为不洁净禁止教徒食用的动物都清洗过了,人类食用无妨。 古代的基督教传教士根据这个教令,对【圣经】中规定禁食的动物一律开禁,如猫﹑狗﹑鹰鸠或老鼠的肉。 根据另一种历史传说,是基督教会的早期领袖保罗的提议,应当许可基督教徒吃猪肉。 他当时远行到中亚和欧洲去传播基督教,他在罗马和希腊看到那里的人们都有爱好吃猪肉的习惯,要求他们停止吃猪肉很困难,因此他决定改变【圣经】中的上帝命令。
他做出的解释说,禁止吃猪肉是记载在【旧约】古经中,那是传对古犹太民族的要求,后人可以不执行。 以上两种传说,都不能认为合理,是对上帝命令的不忠,但是欧洲的基督教会给予了认可,而居住在中东的传统基督教徒至今也不服从,坚持不吃猪肉。除开禁猪肉外,欧洲基督教会对【圣经】中的其它部份也做了巨大修正,例如“三位一体”说。 当时的历史形势是,基督教传教士必须服从罗马帝国的政治需要,放弃经典中的原则,迁就信仰多神教的希腊和罗马地方习惯。 不仅【圣经】中记载了上帝的法制,不许食用,甚至用手摸猪肉,世界上还有很多古老的文明都有禁止吃猪肉的传统,例如古代的中。 儒教的祖师孔夫子在他写于2500年前的<礼记>(The Book of Rites)一书中说,“君子不食猪狗”
战争并不是伊斯兰教的一项目标, 它亦不是穆斯林弟兄们正常的行为方式。它只是一种最终的手段, 只有在其它一切办法均告失败之后的特殊情况下才使用它。这是战争在伊斯兰教义中的真正情况。 伊斯兰教乃是一个和平的宗教:因为「伊斯兰」一词的阿文原意就是「和平」;安拉的众多尊名中有一个就是「和平」;穆斯林弟兄和众天仙们日常的问候语就是和平;所谓的「天园、天堂」就是和平之家;而「穆斯林」一词若作形容词用时,即有「和平的」之意。「和平」事实上就是伊斯兰教的本质、意义、标志和目的。世界上的每个人, 不论其在宗教上、地理上、或种族上的考量因素, 只要不对伊斯兰教与穆斯林弟兄怀有侵略之意,他就有资格享受到伊斯兰教的和平以及爱好和平的穆斯林弟兄们的善待。假使非穆斯林们都以和平的态度对待穆斯林, 甚或对伊斯兰教仅以漠然的态度相待,那就不可能会有对他们宣战的借口和理由。 事实上,根本就没有伊斯兰教以所谓的宗教战争加诸非穆斯林之身的那种事,因为假使伊斯兰教不是出自深切而坚决的信仰,则它就不会见容于安拉, 而且它也无法对它的信徒们有所帮助。假使说,有任何一种宗教或律法制度是在保证和平的宗教自由并且禁止宗教中有强迫时,它就是伊斯兰, 而且必为伊斯兰无疑。
天园是伊斯兰教信仰的后世中以报偿行善者的极乐世界,亦译为天堂。《古兰经》中曾称天园为“和平之宅”、“永久之宅”、“乐园”、“归宿园”、“永居园”、“恩泽园”等,经注据此认为天园有八座,且有等级之分,分别接纳善行品位不同的人。说天园里绿树成阴,穿流着如水、乳、蜜等液体的河流,既无酷暑,也无严寒,其中有美洁的住室、舒适的卧榻和靠具,还有各种精致的服饰和名目繁多的美味佳肴以及唾手可得的鲜果,进入其内者均有貌美年轻的配偶,而且永居其中,长生不老。还说在天园里没有劳累的痛苦,住在其中的人共说和平的语言,亲如一家,和睦相处,无忧无虑。还说天园里最大的幸福则是与安拉的相会。因此圣训中说天园里的幸福享受,是任何眼目未曾见过、任何耳朵未曾听过,任何心未曾想到的。《古兰经》说,天园是为那些信仰安拉、乐善好施、履行教规、为安拉捐躯献身,劝人行善止人作恶者预备的归宿。
穆斯林相信有“最後的审判日”。这个世界的末日总有一天会到来,而所有已经死亡的人到时候都会再复活起来,以接受最後的、公平的审判。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所做的每一件事、我们所有的每一个意图、我们的一举一动、我们的一思一念、和我们所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被精确无误地记录并保存下来。到“最後的审判日”来临时,这些记录都将被提出来。举凡那些有良好记录的人,都将得到宽厚的回报,并且被热烈地迎接到安拉的天园中去而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人,则将受到惩罚,并被送入火狱中。天堂和火狱究竟是个什麽样子,里面的实际情况如何,那只有安拉才知道。在《古兰经》和穆罕默德圣人的“圣训”中,虽然都有对天堂和火狱的描述,但我们仍不能从那字面上的说明而获致全然的了解。穆圣说,在天堂里,有著我们任何一个人眼睛所从未看过的东西。不过,身爲穆斯林者,都相信一切的善行都必然有所报偿,而一切的罪行也必会受到惩罚。这就是所谓的“审判日”,亦即最後的总结算。
相信有“最後的审判日”,乃是对我们这个世界上许多复杂难题的一个令人宽慰的答案。世界上有不少人,作奸犯科、漠视安拉,并沈溺于不道德的行爲之中,然而从“表面上”看起来,他们似乎事业很成功,生活也很得意。同时也有一些人,品德高尚而且心中时刻记著安拉,可是他们却似乎没有能够得到足以抵偿他们善举义行的报偿,而且在今世中的不幸遭遇比他人还多。这实在是令人疑惑不解,而且也是与安拉的化正不相符合的。要是说,那些犯了罪的人都能逃避掉尘世的法律而毫发无损,而且还过得比旁人好,那麽,那些品德高尚的人又怎麽样?那麽样凭什麽促进道德和善行呢?当然,世上虽有某种补偿善行和惩罚罪恶的情形但远远不够。假设说在现今的这个世界上并未能办到这一点——我们都知道,这一点通常是无法立刻办到的——那到将来总有一天,亦就是当“最後的审判日”来临之时终究会办到的,也就是善恶分明报应不爽的。这倒并不是在宽容这个世界上的种种不公平和不幸的事情。这也不是在安抚那些受灾害剥夺的人。而是在警告那些言行远离了正道的人们,提醒他们,安们的公正将会大行其道的。并死後复活,经典中讲∶人分三个阶段,就是先天、中天和後天,先天讲的理世,化充万物的原理;中天讲的形世,讲人生从何来,死归何所;後天讲的真世,讲造物主的大能,能将古今之人民,统统复活起来,考算人所干的善恶,人类将得到真赏真罚,以此而显示主的公道。
苏非派伊斯兰教神秘主义派别。“苏非”一词的来源有多种说法,一般认为源于阿拉伯语“Suf”一词,意为“羊毛”,因该派成员衣着粗织羊毛服而得名。该派源于早期一些虔诚的穆斯林因深信《古兰经》中有隐晦的经文,期望通过苦行和禁欲的行为,切身体会经文中关于穆罕默德实践中的神秘经验。七世纪末至八世纪初,苦行主义和禁欲主义得到进一步发展,并成为对伍麦耶王朝奢侈之风的消极抗议,但无系统的思想体系。八世纪中叶以后,在新柏拉图主义等外来思想的影响下,发展成为神秘主义派别。对信仰作神秘主义的解释,把苦行、禁欲作为一种修行方法,力求通过神秘的“爱”和沉思冥想,使自己融于安拉,从而达到“无我”的境界。十一世纪,安萨里将神秘主义纳入伊斯兰教正统教义,使其影响逐渐增强。十三世纪,伊本.阿拉比又进一步发展了苏非派的神秘主义,使其成为系统的“泛神论”思想。早期的苏非派几乎完全建立在个人活动基础之上,十二世纪以后,逐渐形成了许多以奠基人名字命名、具有常设性、组织严密的教团组织。其中卡迪里、里法伊毛拉维、契斯提、沙兹里等教团影响较大,他们的活动遍及整个伊斯兰世界。苏非派不是一个统一的宗教团体,故没有统一的教义和仪式。但各教团仍有许多共同之处和道乘途经进入“无我”境界,从而达到与安拉“融合”的目的。同时,都有独特的“齐克尔”(赞念安拉)形式,并为此举行一定的仪式。一般教团都实行导师制,导师被称为“谢赫”、“长老”、“巴巴”或“辟尔”,其弟子经过修炼,被认为获得“真理”,达到了与安拉合而为一的目的,就可以另组分支教团。由于苏非派教团导师有特殊的地位,故他们逝世后的墓地也是其门弟子的朝拜地。宋元时期,就有苏非教士在中亚和中国活动。明末清初,苏非派的神秘主义及其道乘修持通过中亚及其他途径传入中国甘肃、青海、宁夏等地,并逐步形成了中国伊斯兰教独特的门宦制度。
门宦伊斯兰教苏非派主义派别及所属各支派在中国回族穆斯林中的通称。清初产生于西北的河州、循化等地,至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始有“门宦”一词出现。门宦派在信仰方面。除保留伊斯兰教信奉《古兰经》、圣训和五功等基本宗教习俗外,还崇拜教主,宣扬教主是引领穆斯林进入天堂的人,教徒须绝对服从;在教主墓地建立亭室,称“拱北”而加以崇拜;穆斯林要静坐参悟,念“迪克尔”(赞颂词);在宗教组织形式上,盛行教主世袭制教主不仅总揽宗教事务,还拥有一定的封建特权。门宦在发展中不断衍化,分出众多地广为流传,影响很大。
罕百里学派伊斯兰教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一。约创始于九世纪,最后形成于十二世纪,创始人是艾哈迈德.伊本.罕白里(780~855)。该学派认为立法的根据只能是权威的《古兰经》和“圣训”,而且只能逐字逐句地解释,不能引伸扩张;坚决反对以个人的意见和自由思想创制教法;主张先知的战友、门弟子的话胜过“类比”法;轻视“公议”原则。该派以坚持经典传统著称,由于执行教示过于严格,引起了其他学派和统治者的不满。该学派盛行于伊拉克、叙利亚、埃及、和沙特阿拉伯。
沙斐仪学派伊斯兰教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一,又名“折衷派”。约在八到九世纪时由巴勒斯坦人沙斐仪所创。该派认为立法依据应依次是《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该学派兼备“圣训派”与“意见派”法学的特点,但不倾向于任何一方,而自立一派,即“折衷派”。其教法创制的主张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认为在维护阿拉伯半岛传统习惯和遵守伊斯兰教法原则的前提下,也要照顾其他地区的风俗人情,灵活地制定适合时宜的新法例。该学派在伊斯兰教教法学派中占有重要位置。原流行于希贾兹地区、伊拉克、波斯等地,盛行于阿拉伯半岛南部和东非、印度、巴勒斯坦、东南亚各国及中国新疆等地。
马立克学派伊斯兰教逊尼派四大法学派之一,又称“圣训派”。八世纪时由马立克.本.艾奈斯(715~759)所创。该派在制定教法时,主要依据《古兰经》、“圣训”和麦地那的习惯法(即“公例”);教法学体系则直接建立在“圣训”之上,对“圣训”的引用注重正文,而不重视传述世系;同时该派提出了“伊斯提斯拉赫原则”,即为社会利益可修改“圣训”的原则;另外,还提出了“伊吉马尔”原则,即“一致意见”原则,认为提出的伊斯兰教法问题要征得当时麦地那人的意见。该派产生时,由于强调经、训的作用,曾受到正统派的拥护,一度在希贾兹、巴士拉等地占主导地位。阿巴斯王朝时期,由于官方推崇哈乃斐学派,该派的影响日渐衰微。现在,在北非和巴林地区仍有不少奉者。
哈乃斐学派伊斯兰教最早的教法学派,又名“意见派”,“理智派”。与马立克学派、罕百里学派、沙斐仪学派并称为伊斯兰教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八世纪时由库法人艾卜.哈尼法(699~767)所创。其基本特点是:在制定教法时,主张严格依据《古兰经》,并审慎地引用“圣训”;在创制法规和立法断案时,还着重运用“公议”(当时穆斯林的公众意见)和“类比”(对经、训的引申运用);同时在无先例可援时,强调从实际出发,新生执法者的个人意见和裁决,采取“择善原则”。哈乃斐学派在发展过程中,采取了同哈里发合作的态度,所以在阿巴斯王朝时期,被奉为官方教法,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该派许多人担任过法官司。现在,该学派几乎遍布整个穆斯林世界,主要分布于埃及、叙利亚、土耳其、伊拉克、阿富汗、印度等地。中国穆斯林大多属此派。
哈瓦利吉派伊斯兰教派之一,又称“军事民主派”,约在七世纪中叶由阿里的反对者组成此派,首领是阿卜杜拉.瓦哈卜.拉西比。“哈瓦利吉”意为“出走者”。该派主张恢复早期的伊斯兰教教义,反对贵族despotism,宣扬平等精神,认为穆斯林公社成员的绝对自主是其政治纲领的出发点,哈里发则是公社利益的表达者和捍卫者,应由公选产生,任何一个笃信伊斯兰教并熟知教义的穆斯林都可担任此职。主张信仰必须伴之以行为,有犯罪行为的穆斯林得不到天园的幸福;认为安拉是独一的,无影又无形。另外,教义还严禁一切奢侈和享乐,如烟酒、音乐、赌博等,主张对政敌和教敌进行无情的斗争。该派自657年隋芬之战后,脱离阿里而自成对立派,一直受到统治者和正统派的压制,虽举过多次起义,但均遭镇压,后分化成若干小派。
什叶派“什叶”,阿拉伯语音译,意为“党人”、“派别”。又译作“十叶派”。是伊斯兰教中除逊尼派外人数最多的一个教派。该派是第四任哈里发阿里的追随者在教内政治斗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故又称作阿里派。其主要主张是:1、信奉伊玛目教义。将政教合一的领袖称作伊玛目,并认为伊玛代表安拉意志,具有先知(穆罕默德)亲传的超凡神性,是安拉与人间的桥梁,不会犯任何错误;不承认正统哈里发时期的前三任哈里发以及伍麦耶五朝、阿嘏斯五朝埋藏哈里发的合法性,认为只有阿里及其后裔才是伊玛目的合法继承人;坚持“隐遁的伊玛目”和“马赫迪”学说,认为最后一任伊玛目不会死,只是暂时隐遁起来,当世界末日到来之际,以救世主马赫迪的身份重返于世,主持正义。由于该派几位伊玛目为政敌所害,被认为是以身殉道的先烈,故十分崇敬他们的陵墓,经常前往祭吊、朝拜。2、主张《古兰经》“隐义说”。认为《古兰经》有表义和隐义之分,一般人只能理解表义,只有伊玛目才能理解其隐义。因此,《古兰经》的诠释权应属于安拉任命的历代伊玛目,其中特别强调第一代伊玛目阿里的权威性。3、允许采用“塔基亚原则”。即允许该派穆斯林在遇到无法抗拒的危险时,可隐瞒自己的信仰,以免遭迫害而作无谓的牺牲。4、否认逊尼派所辑“圣训”的权威性,遵奉自己编辑的“圣训”(四圣书),并准许实行临时婚姻制。由于该派内部主张的分歧,相继分化出凯萨尼派、栽德派、伊斯玛仪派、十二伊玛目派等及许多支系。其中十二伊玛目派影响最大。
阿里派即什叶派。因最初由追随正统哈里发时期第四任哈里发阿里的人组成,故名。参见“什叶派”。
逊尼派伊斯兰教主流派,俗称正统派。阿拉伯语音译,意为“遵守逊奈者”,全称“逊奈和大众派”。伊斯兰教中信徒最多、分布最广的教派。人数约占全世界穆斯林的90%,中国穆斯林大多数属于该派。逊尼派是在第三任哈里发时期伊斯兰教内部因争夺领导权而逐步形成的。该派在政治上承认艾卜.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阿里四大哈里发是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也承认伍麦耶王朝和阿巴斯王朝时期的所有哈里发,因此受到伊斯兰教历代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在经典上,既承认《古兰经》也承认“圣训”,认为《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圣训”是《古兰经》的补充。“六大圣训”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语言和行为,被视为立法的主要依据之一;在神学上,初期曾发生过经典派(圣训派)和意见派之争,经过艾什尔里派,到伊斯兰神学家安萨里时完成其宗教神学。经典派认为,除《古兰经》外,穆斯林必须以“圣训”作为言行的准则。意见派认为,穆罕默德逝世后默示中止,其弟子在无圣训明文可据时,可以用自己的意见解释,使之与《古兰经》和圣训相辅而行,艾什尔里修正了意见派的主张,认为安拉创造世界、支配一切,《古兰经》是安拉永恒的语言,人的理性仅能作为认识安拉的实在工具,未必能使人获得知识。安萨里将各种传统的“唯理论”的和神秘主义的思想加以综合,并将其引入伊斯兰教神学,强调宇宙是安拉创造的而不是永恒的,宇宙规律依据于安拉,并认为只有通过直觉才能发现理性所不能认识的真理;在教法上,主张以《古兰经》和“圣训”无明文规定时,可采用“公议”或“类比”的原则立法断案。由于对教法依据的解释和运用方法上的差异,逐步形成哈乃斐教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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